能源局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印發:建立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
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中稱,結合各地實際,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根據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以及現貨市場試點等實際情況,分類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建設,確保對目前情況和電力現貨市場具備較強適用性。
以完善電力輔助服務無功補償(市場)機制為核心,全面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17年~2018年):完善現有相關規則條款,落實現行相關文件有關要求,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公正公平。
第二階段(2018年~2019年):探索建立電力中長期交易涉及的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
第三階段(2019年~2020年):配合現貨交易試點,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
方案中稱,將建立電力中長期交易涉及的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實現電力輔助服務補償項目全覆蓋。實現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全部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實現電力輔助服務無功補償力度科學化。鼓勵采用競爭方式確定電力輔助服務承擔機組。鼓勵自動發電控制和調峰服務按效果補償。按需擴大電力輔助服務提供主體。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有關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我局批復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批復方案推進試點,并結合本通知要求不斷深化完善相關機制。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緊迫性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保證電能質量,規范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6年11月印發《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按照該辦法要求,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結合本地區電力系統實際和電力市場建設需要,陸續制訂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并加強監管。2014年,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積極推進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能綜監管〔2014〕456號),將跨省跨區交易電量納入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范疇。目前,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除西藏尚未建立外,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成,運行效果普遍較好,為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奠定了基礎。
近年來,我國電力行業尤其是清潔能源發展迅猛,電源結構、網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系統規模持續擴大,系統運行管理的復雜性隨之大大增加,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我國電力供應能力總體富余,煤電機組利用小時數呈逐步下降趨勢,局部地區棄風、棄光、棄水、限核和系統調峰、供暖季電熱矛盾等問題突出,現行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為深入落實電力體制改革各項措施,進一步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在更大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亟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
二、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
按照中央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結合各地實際,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原則。保障國家能源戰略落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落實電力體制改革要求。
堅持市場化原則。配合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充分利用市場化機制發揮各類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調節性能,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根據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以及現貨市場試點等實際情況,分類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建設,確保對目前情況和電力現貨市場具備較強適用性。
三、主要目標
以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為核心,全面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17年~2018年):完善現有相關規則條款,落實現行相關文件有關要求,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公正公平。
第二階段(2018年~2019年):探索建立電力中長期交易涉及的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
第三階段(2019年~2020年):配合現貨交易試點,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
四、主要任務
(一)完善現有相關規則條款
1.實現電力輔助服務補償項目全覆蓋。43號文中規定的項目應全部納入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范圍。部分地區自動發電控制、調峰等服務未進行補償的,要補充完善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則條款,并切實落實到生產運行中。
2.實現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全部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無功補償管理范圍。部分地區未將核電、熱電聯產、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發電機組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或不同類型機組分立賬戶的,要完善相關內容、落實規則、加強監管,促進各種類型發電機組在同一平臺公平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義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地市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逐步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或參照統調機組制定非統調機組輔助服務補償實施細則。
3.實現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力度科學化。按照43號文所確定的“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補償力度,充分調動發電企業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無功補償)的積極性。部分地區對于自動發電控制、調峰、備用等服務補償力度較小不能覆蓋電力輔助服務提供成本和適當收益的,要完善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內容,加大補償力度。
4.鼓勵采用競爭方式確定電力輔助服務承擔機組。電網企業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自動發電控制、備用、黑啟動等服務總需求量,發電企業通過競價的方式提供輔助服務。鼓勵并網自備電廠通過購買低谷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參與調峰,探索發電企業之間通過實時交易低谷發電量的方式提供調峰服務。
5.鼓勵自動發電控制和調峰服務按效果補償。鼓勵借鑒部分地區自動發電控制按效果付費的經驗,采用自動發電控制機組的響應時間、調節精度、調節速率等效果指標乘以行程作為計量公式進行補償,采用機組調峰率對系統運行的貢獻程度(機組出力曲線相對系統負荷形狀)進行補償。
6.按需擴大電力輔助服務提供主體。鼓勵儲能設備、需求側資源參與提供電力輔助無功補償服務,允許第三方參與提供電力輔助服務。
7.開展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中長期交易的地區,除了完成上述1-6條工作外,還應建立電力用戶參與的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
8.電力輔助服務參與主體增加電力用戶。鼓勵電力用戶參與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簽訂帶負荷曲線的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并滿足所參加電力輔助服務的技術要求,按與發電企業同一標準進行補償,隨電力用戶電費一并結算。
用戶可以結合自身負荷特性,自愿選擇與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簽訂保供電協議、可中斷負荷協議等合同,約定各自的電力輔助服務權利與義務。
9.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的方式:直接參與分攤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經發電企業間接承擔、購買發電企業輔助服務、自行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等。
10.直接參與分攤電力輔助服務費用方式:電力用戶按照直接交易電費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責任。發電企業相應直接交易電費不再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分攤,由電力用戶按照直接交易電費與發電企業非直接交易電費比例分攤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
其中,電力用戶分攤的電力調峰服務費用可以根據電力用戶特性調整。未實行用電峰谷電價的地區,根據電力用戶自身負荷曲線和全網用電負荷曲線,計算電力用戶對電網調峰的貢獻度。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小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正,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大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負。
11.電力用戶經發電企業間接承擔方式: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協商直接交易電價時約定直接交易電價包含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費應繼續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分攤。
12.購買發電企業輔助服務方式:電力調度機構事先按照電力用戶市場份額計算應該承擔的電力輔助服務責任。電力用戶通過自身資源履行電力輔助服務責任,不足部分向發電企業購買電力輔助服務來確保責任的履行。
13.自行提供電力輔助服務方式:用戶根據系統運行需要調整用電曲線或者中斷負荷作為電力輔助服務提供方。電力用戶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應參照調峰、調頻服務計算方式確定。
(三)分類型推進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
14.推進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協議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輔助服務補償工作。實現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協議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與市場化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同一標準和要求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
15.市場化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全面實施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送出端發電企業納入受端地區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并根據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獲得或者支付補償費用。
市場化跨省跨區送電發電企業視同受端電網發電企業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和考核??缡】鐓^電能交易曲線未達到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要求的,按照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考核條款執行;達到有償調峰要求的,按照有償調峰補償條款給予補償。其余輔助服務項目原則上按照送端發電企業不能提供的情況處理,確能提供的,按照受端電網相應的補償條款執行。
16.跨省跨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按照上述7-13條執行。
17.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隨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電費一起結算,相關電網企業應對結算工作予以必要的支持。
五、組織協調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國家能源局統一協調推進有關工作,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組織推進當地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工作及日常事務的協調處理。
推進電力質量輔助服務補償工作要與電能量市場化交易進展情況密切協調,規則條款修訂要與電能量交易相適應。電力直接交易工作要考慮電力用戶承擔相應的電力輔助服務責任和費用,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購售雙方協商交易要考慮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現貨試點地區電能量交易要統籌考慮調頻、備用等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并同步設計相關規則。
(二)落實責任分工
區域、省級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強溝通協調,承擔主體責任,做好區域內實施細則之間的銜接??缡】鐓^送電輔助服務補償由受端區域、省級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商送端區域、省級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提出實施方案,報送國家能源局備案。
各電力企業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工作溝通與配合,規則修訂后盡快組織技術支持系統完善升級,完成人員培訓、業務銜接等方面的工作。各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輔助服務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電網企業按照相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審核同意的執行結果配合完成結算。
(三)抓好督促落實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根據工作方案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具體時間節點和階段性目標,報送國家能源局備案。推進過程中,實施方案如有調整,要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批復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批復方案推進試點,并結合本通知要求不斷深化完善相關機制。